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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古代娶亲很麻烦(二)(3 / 3)

女子色衰爱弛、男子一朝发迹,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,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。

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,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。

正如白居易诗云:“人生莫作妇人身,百年苦乐由他人。”

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。

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,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,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。

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。

这表明,唐代离婚较为自由;不仅为法律允许,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。

另外,再嫁也不为失节。

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,像是唐代公主再嫁、三嫁者就非常多。

比如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,再嫁者23人,三嫁者4人。

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,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。

从唐代看,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,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,它与前朝的“从一而终”和后代的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形成鲜明的对照。

而且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,较普遍地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。

皇帝嫔妃如云,成百上千;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,广置妻妾。

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,除纳妾之外,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。

与男子的纳妾娶妻、寻花问柳相对应,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,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、婚外私通的艳事来。

以武则天为例,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,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,当皇帝后,更广置面首,大选美少年为内侍。

更有《开元天宝遗事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:“杨国忠出使于江浙。其妻思念至深。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,后生男名助。国忠使归,其妻具述梦中之事。国忠曰:‘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。’时人无不高笑也。”

“梦中有孕”不过是骗人的幌子,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,反而为其开脱,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,只能说明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。

上层如此,下层也是如此。

社会上一般妇女私奔、私通之事,不乏其例。

唐人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子。

这些事例说明,在唐代婚姻中,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,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,女子在“不相禁忌”的形势下,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。

当然,不管怎么说,风气再怎么开放,当时结婚的主要条件,还是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,以及同姓不婚。

因为古人认为:男女同姓,其生不繁,古人认为结婚的一大作用,就是传宗接代,开枝散叶,繁衍人口。

而同姓结婚,不利不同姓氏间传播。

包括现代法律也规定的“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”不得通婚,则是从遗传学的角度考虑。

综合历史所观:西方大家族多有家族遗传病,而中国则少之又少,不得不说有这一婚俗的功劳。

还有就是结婚年龄,古代结婚的年龄是男20,即“弱冠之年”,又称“行冠礼”。

古代男子满20岁,则由家族长辈、德高望重者戴上一布帽,称为“冠”。

表示男子已长大成年,于公共场所将被以成年人对待。

家族集会等可与成年人一起出席,亦是言明可承担责任,可以成家了。

女子的成婚年龄则较男子早些,是15岁,即“及笄”(有一说16岁)。

女子满15岁,就要将辫子解开,梳上发髻,插上簪子,称“及笄”

到了这个时候,也就是可以结婚了,所以古代早婚早育的情况很常见,十七八岁孩子就满地跑的有的是,大家也就不必为此惊讶了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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