将本站设为首页
收藏青涩中文

青涩中文

首页 书架
字:
背景色: 关灯 护眼
首页 > 我竟然是白骨精 > 第八章 古代娶亲很麻烦(二)

第八章 古代娶亲很麻烦(二)(2 / 3)

有“三不去”中任何一条,虽犯“七出”,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。

三、强制离婚。

夫妻凡发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结婚”者,必须强制离婚。

“义绝”包括夫对妻族、妻对夫族的殴杀罪、奸杀罪和谋害罪。

经官府判断,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,法律即强制离婚,并处罚不肯离异者。

对于“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”,也强制离婚。

《唐律》的这些规定,不言而喻,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,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。

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,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“不相安谐”即可离异,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。

《唐律》对妻无“七出”和“义绝”之状,或虽犯“七出”而属“三不去”者,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,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。

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,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。

另外,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,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,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。

而且唐代的婚姻制度中,对于婚姻的成立,还强调以下几个方面:

第一,维护“父母之命,媒约之言”的原则,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,“诸嫁娶违律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,独坐主婚”,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,只要尚未结婚,也必须服从尊长的安排,如违反尊长意志者,依律“杖一百”。

第二,婚书、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,“诸许嫁女,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,杖六十”。

或者虽无“许婚之书”,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,亦不得悔婚,否则,同样处杖刑六十。

又规定,“男家自悔者不坐”。

第三,对婚姻的缔结有限制,而且规定同姓不婚,违者各徒二年。

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,违者“以奸论”;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,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子为妾,良贱之间不得为婚,违者均处以刑罚。

第四,维护“一夫一妻”为基础的多妾制。

惩治有妻更娶,“诸有妻者,徒一年;女家,减一等。若欺妄而娶者,徒一年半;女家不坐,各离之。”

惩治乱妻妾位,“诸以妻为妾”,“徒二年”。

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,上面已经简单的说过了,唐律中规定出妻、义绝、和离三种类型。

1、出妻即“七出”,唐律的“七出”自是源于礼制,但在内容上有变动,在顺序上也有较大的调整。

《大戴礼记.本命篇》:“妇有七去,不顺父母去,无子去,yin去,妒去,有恶疾去,多言去,窃盗去。”

而依唐代律令,七出的顺序为:一无子,二yin佚,三不事舅姑,四口舌,五盗窃,六妒忌,七恶疾。

七出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的权利,但需要指出的是,在中国古代社会,法律置子女卑幼的地位,因而出妻的特权往往操之于男方父母,有时并不完全出于本人的意愿。

下面分别介绍出妻的七个法定条件。

无子。

在古代家族社会,血缘是联系族人的纽带,婚姻的目的、功能和最高价值被界定在“合两姓之好,上以事宗宙,下以继后世”的范围内,在儒家经典中,为了达到这一目的,舜悖礼擅娶也不为过。

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传宗的男性继承人,这也是妻的应有职责。

这一礼制观念历代相沿,至唐未改。

唐律强调妻的这一生育职责,将无子出妻列为七出首,实是将生育责任片面归于妻。

yin佚。

yin佚即纵欲放荡。按照《大戴礼记·本命》的解释,礼设yin去,是因为其乱族,古代中国是一个血缘聚居的家族社会,它强调血缘的纯正和亲疏远近之别,由此决定家族内部的等级以至推衍出社会的等级。

yin佚乱族,此为家族大忌。

当然这一禁条仅仅是对妻而言的,对夫并无丝毫的要求,它标志着夫及其家族对妻的性专权。

从史实来看,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。

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。

热门推荐